国家大病救助政策_国家大病救助政策与标准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6-26 0
  1. 大病救助需要哪些条件
  2. 关于国家对于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3. 大病救助政策报销规定
  4. 退伍老兵大病救助政策
  5. 黑龙江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黑龙江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6. 大学生大病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 一、大病救助条件: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 (抚)扶养人的人员 (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大病救助政策_国家大病救助政策与标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大病救助需要哪些条件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的医疗情况,不断的出新政策来提高对农民的帮助,减轻农民的看病负担。对于现在的一些农民去看大病是有补助的,但是具体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很多人都不知道。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大病救助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村大病医保救助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农村大病补助新政策出台,这几类农民将无法申请!

对于贫困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如今农村地区的新农合费用已经上涨到150元/年,和城镇居民医保交费金额一致。虽然交费提高了,但是增加了大病补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也是非常实惠的。

对于申请大病补助的对象,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家庭收入低、低保户、无经济来源、五保户、特困户等,以上人员都可以申请到大病救助的补贴,大大减少了看病的费用。但是还有一些情况是无法申请到大病补贴的,分别是哪些情况呢?

1、专项资金公共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其中包括小孩子预防接种以及婚前检查等费用,这类费用是需要个人承担的。预防接种很多针剂也在免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免费项目的针剂需要自费。

2、跨区域就医或者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另外因偷盗、醉酒驾驶、等造成自身伤害的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助范围。

4、因个人流产、堕胎以及***取***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大病补助范围。

关于国家对于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大病救助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所需要的材料有;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其他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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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政策报销规定

一,关于国家对于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

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标准:

1.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二,国家还有扶贫政策

扶贫标准

我国在2008年前有两个扶贫标准

1.1986年制定的206元的绝对贫困标准,该标准以每人每日2100大卡热量的最低营养需求为基准,再根据最低收入人群的消费结构来进行测定。

2.2000年制定的865元的低收入标准。2008年,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一,统一使用1067元作为扶贫标准。此后,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标准进一步上调至1196元。

2011年11月19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宣布,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适应我国扶贫开发转入新阶段的形势,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

这个标准比2009年1196元的标准提高了92%,对应的扶贫对象规模到今年年底约为1.28亿人,占农村户籍人口比例约为13.4%。

扩展资料

医疗救助的审批

1.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订用款***,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掣门的用款***审核后,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给民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账户),再按***实施资助。但是被资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2.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审核;

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审核。乡镇人民***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各地对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的限定时间,由县级人民***作出具体规定。

4.新增救助“中国国医救灾救助队志愿者协会联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医疗救助

退伍老兵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要报销的,在住院时,需要将诊断书和医疗手册等材料送到医保科进行登记,等待审验。在出院后,携带出院结算***、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证明、社保卡、***以及诊断证明到当地指定医院的大病医疗窗口进行申请报销,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核。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哪些情况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黑龙江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根据现行优抚医疗政策规定,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优抚门诊医疗补助(每年900元)和***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一档。

2、若住院,其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可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根据其医院确定的住院类别,若属普通疾病住院则享受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为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的8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若属肺癌等特殊病种住院则享受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标准为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的7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民政医疗救助于出院时自动结算)和优抚住院补助(按救助后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的7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于出院后通过抚恤补助金渠道打卡发放)。

民政医疗救助和优抚住院补助均不需要本人提供证明及资料。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

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解决。

大学生大病救助政策

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形成***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坚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实效。

 (五)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在兜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努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三)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第二章 资助参保参合

 第五条 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

 第六条 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第三章 住院救助

 第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第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统称救助封顶线)。

 第九条 住院救助的救助封顶线由县级以上***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 门诊救助

 第十条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慢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根据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门诊救助封顶线。

 第五章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二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三条 因病致贫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由当地***结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等因素予以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应符合《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一)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设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二)县级以上***要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额度和当地筹资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并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

 第十五条 确需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等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照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结束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按照规定办理医疗救助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可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其他救助

 第十七条 慈善救助。各级慈善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在按照规定对有关贫困家庭开展慈善援助项目的同时,要对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援助。

 第十八条 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减免等优惠。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按照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一站式”交换和即时结算机制,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积极探索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核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对象提供服务,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八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社〔2014〕11号)规定,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应***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已开展即时结算的地区,救助对象预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门预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待医疗救助结束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办理结算手续;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地区,由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新政策。从即日起,居民如果遇到突发***、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难以维系基本生活,可以申请个人或家庭临时救助,渡过暂时性难关。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

救助范围

分为家庭和个人两类对象

家庭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区、县(市)***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区、县(市)***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方式

发救助金、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市)全面推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救助标准

年救助最高不超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

各区县(市)***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限等因素,结合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的临时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对特殊***、特殊对象的救助,***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区县(市)***确定。

临时救助

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4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区、县(市)***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大学生大病救助政策如下:

1、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报销、大病报销后,按个人自付费用(含医疗费用和合规的自费费用)的100%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自付费用的100%给予救助。

3、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4、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待遇人员中,无特殊慢病门诊政策的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看病报销医保材料:

1、医保卡:持有有效的医保卡;

2、就诊记录:需要提供就诊记录,包括就诊科室、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3、处方笺:需要提供处方笺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药品的名称、用量、用法、用时等信息;

4、收据:需要提供药品购买或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5、住院记录:如果是住院治疗,需要提供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等住院记录;

6、其他相关材料:如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医院开具的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医保报销流程可能略有不同,具体操作步骤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