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高考题_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tamoadmin 成语解读 2024-08-01 0
  1. 关于《论语》:“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疑问
  2. 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3. 如何理解儒家的“父子相隐”观
  4. 子为父隐什么意思?
  5. 直躬攘羊什么意思
  6. 子为父隐成语故事
  7.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8. 判断题:孔子主张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在今天应该被扬弃。 A.正确 B.错误 请选择。

出处01:《论语·子路》:“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桓宽《盐铁论·周秦》:“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出处02:韩婴《韩诗外传》: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为理。於是,道有者,石奢追之,则父也。还返於廷,曰: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斧鑕,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义也。遂不去鈇鑕,刎颈而死乎廷。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已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谓也。

关于《论语》:“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疑问

典故出处:《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成语意思: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通用拼音:fu wei zǐ yǐn 拼音简写:FWZY 使用频率:生僻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 *** 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父为子隐,作谓语、宾语;指父子间的人情。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反义词:六亲不认 成语例句:彼各都忍了也波哥,因此上父为子隐,上下家和顺。(元 无名氏《九世同堂》)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高考题_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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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就是这个隐,由亲亲而隐而做出之后的行为,而不能片面理解为隐瞒包藏。

儒家体系的角度,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先有家庭(父子),继而发展出社会,也是“推己及人”的来源。所以说“直在其中矣”,(儒家的纲常)就在这(最原始的父子之间)里面了啊。

个人认为这本没有错,不过后面的发展(比如由恻隐之心而做出的行动),以及其它方面,很多人都对此有异议。毕竟论语并不就完全代表孔子和儒家,孔子和论语也并不就一定等于儒家。后人有自己的见解,到今天已掺杂进太多的“百家之言”。人无完人,思想流派也是。打倒孔家店的也好,独尊儒术的也好,要记得论语里那句“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就好了。

如何理解儒家的“父子相隐”观

孔子提倡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应该是有问题的,即真理正义与亲情的关系。但儒家也提倡“大义灭亲”,对于国君或上级也不主张绝对的服从。

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父为子隐

解释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子为父隐

解释:儿子帮父亲隐瞒恶迹。

近义词:“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是指历史上法律允许一定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

唐律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曾点烧了吃。

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扩展资料:

社会评价:在过去十多年间,学术界围绕“父子相隐”问题就儒家展开了一场学术争鸣。一方认为,父子相隐合乎天理人情;另一方则认为,父子相隐违法悖德。

双方对父子相隐的评价势不并立,但对父子相隐的理解却是相同的,即都认为父子相隐是互隐其恶,都认为孔子把亲亲隐恶视为“直”德。但细致地考察《论语》以及相关文献则发现,上述理解乃是对孔子的一个误读。

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非相互隐恶,而是意指正义的家庭属性和主动的道义担当。“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并非主张徇情枉法或漠视社会公德,而是旨在提示一条破解“孝(慈)义两难”问题的德性之路。

孟子论舜可以知道他赞同子为父隐,从韩非对于直躬证父的评论可以看出他反对子为父隐。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论语》的注疏者基本上都对父子互隐予以肯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父为子隐

百度百科-子为父隐

儒家网-黄启祥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子为父隐什么意思?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孔子这里提出的父子相隐的主张,千百年来的注释者都是阐释论证其合理性,并未提出过异议。《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从那时开始,古代的法律已经有明文,一般不追究父子相隐的罪过了,这是合乎事理人情的。邓晓芒教授在《南风窗》发表《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其中提到:刘清平教授认为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引起了儒家信徒们的围攻。2005年出版的《儒家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70万字中有60多万字是攻击刘清平的观点的。2007年,邓氏为刘清平的观点辩护,招来了反对人士的轮番作战,论战持续了一年半。邓氏的文章全部收在《儒家新批判》一书中。邓氏认为,儒家的亲亲互隐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它维护一家的亲情的同时,必然无视和损害另一家的亲情,如果家家都是不依不饶地维护自家的亲情,则将导致天下大乱、无法无天。由此就需要一个专制的大家长即百姓的父母官来处理各家之间的冲突,这就造成了中国几千年权力通吃的现状,也是中国几千年专制的正当性根基。父亲的行为不良,侵害他人利益,触及法律,儿子予以揭发,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表现。孔子没有说揭发父亲攘羊的行为不能算直,但他显然认为这种直的层次不高。他提出了另一种貌似不直而直在其中的表现,那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母和子女之间互相包庇和隐瞒过失,怎么可以说直在其中呢?这是现代人所不能理解的,人们对孔子这一观点的解释也往往显得过于简单。杨伯峻云:孔子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人们的品德分为很多层级,但真正能做到大公无私的境界是不太可能的。由于贪利,像攘羊这样的不良行为,古往今来十分普遍,这种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并不严重。像这类的事情,属于法律可管可不管的临界处,应该是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内。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可以算是以公理而废私情,算不上大义灭亲,倒是有点小义灭亲的味道。父亲攘羊这类事,儿子将他揭发了,这表现了儿子的直,官方对儿子的行为无可厚非,甚至还得予以肯定和褒奖。但其后果是父亲名誉扫地,父子关系恶化,家庭形象因之而受损,家庭生活的味道也因之而大变,这都是人们可以想见的。按照事理人情,人们通过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件事,自然会想到其父子情感关系的淡漠,家庭氛围的不理想,甚至会认为儿子想靠出卖父亲而求取名誉。如果从客观功利效果来衡量的话,儿子这样做恐怕有失偏激,不甚理智,得不偿失。大义灭亲是无奈之举,应该被理解和肯定,至于小义灭亲,恐怕就值得斟酌了。儒家主张对人们的小过要宽容和赦免,攘羊之过的性质不能算严重,当儿子的完全可以用告发以外的其它方式来对待。为什么要隐?因为事情不体面,隐的原因就是知耻,就是对家族声誉的维护,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从隐的动因来看,它还是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子女对父母的过失要隐,虽然有碍公理,但却是事理人情的自然趋向,在任何社会环境下,要求人们做到大义小义都灭亲,事事处处都存天理而灭人欲,这显然有点不切实际。尤其是在小过的范畴内,更有通过法治解决问题和通过情治解决问题的区别。儒家主张为父母隐过,但并不主张对父母之过视而不见,子女对父母之过有谏的责任。家丑虽然不外扬,但其内部却是要依理解决的。《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所谓几谏,也叫微谏,就是不显谏,就是要委婉迂回地谏。《礼记?曲礼下》: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内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礼记?祭义》:父母有过,谏而不逆。《礼记?坊记》:子云:?从命不忿,微谏不倦,劳而不怨,可谓孝矣。?这些材料都强调的是子女在父母的过失面前的劝阻行为。子女有过失,父母应该承担失教的责任。父母有过失,子女也应该承担失谏的责任。如果子女平时能对父母之过不失其谏,便可以降低父母之过的频率和程度,不至于小过酿成大过。父亲攘羊,平时必有贪利的不当表现,当儿子的应当谏阻。攘羊的事实已经形成,当儿子的还可以再谏,哪怕谏到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的地步,如果能达到妥善处理的结果,也总比告发出来要好。难道在这类事情上,就没有比告发更好的处理方法了吗?告发父亲攘羊,这种正直无疑是一种偏激而简单的正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貌似不直,但如果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确实有直在其中的道理可言。什么叫直?恐怕应该是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许多能够在家庭和亲情这一特殊的机体内自我调节和消弭的矛盾,非要一切都诉诸法律不可,恐怕不是应该被提倡的做法。儒家一贯主张德治、礼治、情治,这些思想对社会问题所能发挥的干预作用,决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所能包办的。同样的道理,儿子拣到了钱包,便据为己有,把钱给花掉了,当父亲的面对这样的事有多种选择,是直接揪着儿子的耳朵送到派出所而揭发他不当得利呢?还是自己进行教育劝导,然后取其它的补救措施呢?在这种情况下,当父亲的对待儿子的不良行为是该先隐着呢?还是应该立刻公之于众呢?面对这类事实,也许持不同价值观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如果从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的角度来看,从儒家思想的整体结构来看,恐怕简单地否定孔子意见的做法还是值得斟酌的。《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说,处理诉讼案件,我和别人是一样的,大家都是据法行事,孔子追求的目标是息讼。听讼易,那是法制社会,使无讼难,那是大同社会。儒家在不废法制的基础上,追求通过教化而达到讼庭生草的境界,这有什么不对吗?一个父子相隐的积极主张,怎么就能被戴上导致今天社会普遍***的大帽子呢?今天社会普遍***,是违反了儒家主张的结果,和儒家有屁的关系啊?怎么反倒把这个屎盆子扣到儒家的头上了呢?

直躬攘羊什么意思

词目

子为父隐

发音

zǐ wéi fù yǐn

释义

儿子为父亲隐瞒劣迹。

引用

《周书》卷四十二·列传第三十四·萧捴等 ...如日月之蚀,彰于四海,安得而隐之?如有不彰,亦安得而不隐?盖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讳国之恶,抑又礼也。"逌乃大笑。... 《北史》卷二十九·列传第十七 ...,如日月之蚀,彰于四海,安得而隐之?如有不彰,亦安得不隐?盖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讳国之恶,抑又礼也。"逌乃大笑。后大军拔晋... 《论语》子路篇 ...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 《清史稿》卷三百四 列传九十一 ...知德正事非是,当奏闻,乃为隐匿,非大臣体,且曰:“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朕非不知以此风天下。然君臣之伦,实在弟兄之... 《清史稿》卷三百三十八 列传一百二十五 ...怒,责家屏狂悖无君,即狱中赐自尽。秋谳,刑部入传笏情实,上以 子为父隐 ,贷其死。上既谴家屏等,召图尔炳阿还京师,逮默下刑部,... 《宋史全文》宋史全文卷四 ...曰:『自太平兴国八年已后,皆李昉在中书日事。史策本凭直笔,若 子为父隐 ,何以传信于后代乎?』除宗谔不可,余悉许之。是月,有司... 《春秋繁露》卷七 ...者,亦将非秦之伐周,汉之伐秦,非徒不知天理,又不明人礼,礼, 子为父隐 恶,今使伐人者,而信不义,当为国讳之,岂宜如诽谤者,此... 《论语注疏》卷十三·子路第十三 ...曰:“有因而盗曰攘。”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疏“叶公”... 《史通》内篇 曲笔第二十五 ...人伦,是称家国。父父子子,君君臣臣,亲疏既辨,等差有别。盖"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论语》之顺也;略外别内,掩恶扬善,《春... 《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凡听”至“成之”。○原,本也。权,平也。凡犯罪之人,或 子为父隐 ,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 《春秋公羊传注疏》文公卷十四(起十年,尽十八年) ...?父母之於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孔子曰:“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亲也。言齐人不以弃归为文者...

子为父隐成语故事

直躬攘羊的意思是正直的人偷羊。

此句出自春秋时期孔子所著的《论语》。

原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译文: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注释:

1、党:乡党,古代以五百户为一党。

2、直躬者:正直的人。

3、攘羊:偷羊。

4、证:告发。

《论语》作者简介

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陬邑(今山东省曲阜市)人,祖籍宋国栗邑(今河南省夏邑县),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大成至圣先师”。

孔子是当时社会上最博学者之一,在世时就被尊奉为“天纵之圣”,更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大成至圣文宣王先师、万世师表。其思想对中国和世界都有深远的影响,其人被列为“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首。随着孔子影响力的扩大,祭祀孔子的“祭孔大典”一度成为和中国祖先神祭祀同等级别的大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攘羊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注音zǐ wéi fù yǐn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出处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汉·桓宽《盐铁论·周秦》

解释儿子为父亲隐瞒劣迹。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父子间的人情

成语举例以前,中国人讲究‘子为父隐,父为子隐’,于是隐来隐去,就把真理正义全隐得没有影儿了。

判断题:孔子主张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在今天应该被扬弃。 A.正确 B.错误 请选择。

“亲亲得相首匿”源自《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根据亲亲相隐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虽然实行这项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但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社会家庭价值和刑法制度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仍有去研究、探讨的价值。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该说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同时,为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统治者还在《唐律》和《唐律疏议》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2)关于“漏泄其罪令得逃亡”。(3)关于禁止逼亲属作证。(4)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子孙与金刃”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及不得复捕回送官。(7)关于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适用于容隐亲属。(8)关于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9)关于奸罪捕告。(10)关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这些具体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1928年,南京国民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亲亲相隐”的历史演变

《唐律》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唐代同居有罪相为容隐的原则起源于《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说。所谓“父为子隐”,乃父慈也;所谓“子为父隐”,乃子孝也。儒家这一理论至汉代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中的“亲亲”的范围包括“大父母”(即祖父母)、父母、己身三代。所谓“首匿”,颜师左注云:“凡首匿者,言为首而藏匿罪人。”西汉所创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礼法合流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后这一制度一直作为刑法原则而沿用,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中国的法律。

唐律承其前朝的法制,在《名例律》(总46条)规定了“同居相隐”的原则,其在相隐的范围、相隐的内容和相隐的限制方面比汉以来至隋各朝的规定更系统、完备。

相隐的范围

唐代相隐的范围由汉朝的三代扩大为“同居”。疏文云:“谓同财共居,不限籍(户籍)之同异,虽无服(指”五服”以外)者,并是。”同居的范围据疏文应是大功以上亲。另外,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也在相隐的范围内。最后,部曲奴隶也法定“为主隐”。

相隐原则的保证措施

为实施“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唐律规定,应相隐的人举告或对簿公堂,依亲等关系论罪。《斗讼律》(总345条)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此外,《斗讼律》(总346、349条)对卑幼“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及“部曲奴隶告主”等,皆有定罪科刑的规定。

不遵守“同居相为隐”而告,告发人依规定处刑,被告者,即使确实有罪,也都以“自首”论处。《斗讼律》(总347条)之疏文说:“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同时还规定,如属于父祖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或自己的妾的,无论告得实还是诬告,都不处罚。

对实施相隐的处置

第一、免刑。唐律规定“同居”、“大功以上亲”相隐及“部曲奴隶为主隐”都免罪。相隐即使是“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也不惩罚。

第二、减刑。唐律规定小功以下亲属相隐,也可以“减凡人三等”。疏文说:“有死罪相隐,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即照之罪减四等处罚。

相隐的限制

唐律中兵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可以相容隐的,凡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直接对抗于统治阶级的大罪不得相隐。律文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疏文云:“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而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科条斩。”《斗讼律》(总345条)之疏文云:“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宋、元、明、清各朝对“亲亲相隐”的沿袭

宋建隆年间的《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的篇目和内容,除了宋朝“内重外轻”的政治理念引起的律法制度微小变化外,其余《唐律》中的根本性原则,均予以了保留。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也一如《唐律》,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同居之人容隐的权利和义务。

元朝是蒙古人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它的建立把中华法系的影响扩大到蒙古、吐蕃、回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使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融入到中华法系中来,也使中华法系吸收到其他地区立法的精粹,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元朝统治者推行“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和“因俗而异”,蒙汉异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以《至元新格》、《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朝律法,基本沿袭了唐宋立法的内容,同时也确认了刑律中的“亲亲相隐”原则。

明朝立法首推《大明律》(《大明律附例》),虽然体例上与前朝律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但源自《唐律疏议》的传统刑法原则并未改变,即“亲亲相隐”原则得以延续,明代律法确认了亲属间容隐的权利和义务。

满清入关以后,修编的《大清律例》体例、内容方面几与《大明律附例》如出一辙。在“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制方面也因循前例,所以终清一世,“亲亲相隐”制度都得以继续贯彻。此外,笔者认为《大清律例》所规定的“留养承嗣”亦可视为是对“亲亲相隐”的补充。

清末变法修律对“亲亲相隐”的争议

清自道光朝经历第一次战争以来屡遭外侮,这同时也激起国内有识之士不断探寻救国之道。同时,清自身也寄希望于效法列强,变法革新来实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的目的。因此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展开了自上而下的修律活动。但是修律本身触犯了封建上层贵族的利益和价值感念,因而招致张之洞等礼学派的强烈反对和***。

其中西方法理的引入和中国传统礼制理念的冲突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亲亲相隐”制度也因其本身违背现代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遭到了非议。

南京国民《三五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复活

古代法律中体现儒家思想,允许犯罪亲属基于亲情而通过隐匿、放纵罪犯的方式对抗官府的“亲属容隐”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民国刑法所吸收。《三五刑法》第126条规定:“纵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逃脱者,处三年以下***。”该条第五项又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第164条及第165条分别规定了藏匿或使之隐避罪、顶替罪、湮灭刑事证据罪等罪名及相应的处罚。第167条又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164条或第165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内在合理性

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类型都以对人性的特殊设定和估价为前提, 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社会调整方式去保障社会秩序。在古代社会, 无论是从上下纵向关系即, 国家、宗族、家庭、个人, 还是从平行横向关系即, 政治组织、血缘组织、宗教组织、文教组织, 其实都是以家庭为蓝本的。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 家庭又像是国家的缩影。“为子为臣, 唯忠唯孝”、“尊尊, 亲亲” 等观念, 构成中国传统的根本法观念。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 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宗法成为古代中国法观念的基石、核心。儒家学说中, 所谓“ 理” 、“ 礼” 、“ 义”等, 不断渗入到法律中, 甚至成为了法上之法, 或者说是法外之法。人们用这种“自发的法律”来评断一个言行非法与否和罪恶轻重。纲要, 三纲五常成为了法律的核心内容, 其中最典型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古语有云:“ 法者, 缘人情而制, 非设罪以陷人也。”在古人看来, 亲属间互相包庇、隐匿犯罪的行为是人情所共欲的, 是符合三纲五常的, 也是人之常情。可见,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而言, 尊重人性秩序是立法者一直所倡导的。

另外, 容隐制度使得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 , 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 法律在制定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现实可行性, 依照刑法学理念,即使法律有“期待可能性”。从实践中看, 从古至今, 很少有人愿意真正的大义灭亲, 主动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的亲属。这是因为血缘关系是人类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 这种无可摆脱的心理动力习惯, 使人类之爱首先必然体现为亲属之爱、血缘之爱。即使在侧重于市民精神的西方看来,“博爱”首先也是出于亲属之爱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人们会看的较轻, 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身上, 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期待亲属之间的特殊情感和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荣辱与共”的社会现实使刑法不能期待人们都会主动去揭发和控告近亲属犯罪。与被国家一度所倡导但实质上背离人性的“大义灭亲”的政治说教恰恰相反, 传统法律上绵延几千年的容隐制度, 看似悖谬, 实则包含了深厚的人文底蕴, 表达了古人对人性问题所作的深邃洞察, 其由道德原则逐步演化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彰显了古代统治者高超的政治艺术和对人性问题的远见卓识。由此观之, 古人已经谙悉国家所希冀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经由法律形成须以法律暗合人伦关怀为前提。

从儒家传统道德看“亲亲相隐”制度

就浸润我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教传统而言,“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人性关怀的彰显。儒家传统的理念即是家国一体,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实皆为一体,一乎准于礼。在这样的儒家思想的背景下,“亲亲相隐”原则体现了家族成员,尤其是五服以内近亲属间彼此容隐、彼此相互关怀的族内关系,并以此扩大到国家层面上,正是封建王朝所提倡的忠与孝的原则。当然亲亲相隐制度涉及到的强制奴隶部曲为主隐及对卑幼告尊长加重定罪科刑的规定则是封建等级制度下的糟粕,也是对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原则”的违背,并不符合儒家“大同”的思想理念,应该遭舍弃。

对“亲亲相隐”的取舍

现实中,法理、人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良好的法治中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应当兼顾到人情。实际上, 只有法理没有人情的法律很难得到自觉遵守。在实践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明知包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依然会选择包庇、窝藏犯了罪的亲人,甚至被判刑人狱后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后悔,对他们而言, 所谓司法秩序是海市屋楼, 被害人虽然冤枉, 但也比不上自己与罪犯的骨肉情深。为了保存风纪, 反而破坏人性, 而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国历代在立法时都对血缘至亲的人情予以尊重, 当代各国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有“期待可能性”的规定,故如果缺乏此种期待可能性, 而成为责任之事由, 不能使该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这里就不仅仅包括对基于血缘亲情而为之行为的认可, 还包括基于对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尊重。英美国家有沉默权的规定, 其中包括证人、被告如果认为法庭所需要之证词会对自己或亲情、夫妻关系造成损害, 有权保持沉默, 来源于人不能自证其罪的理念。这就更加明显的突出了对基本人情的尊重。基于以上分析, 无论是从对人性、对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的尊重, 还是基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 亦或是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亲亲相隐的原则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都具有现实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从创制之初就彰显了儒家的人文关怀思想,千百年来在历朝编纂的律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刑法原则得以延续。“亲亲相隐”制度以家族亲属为本位,充分考虑到律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从亲属容隐的角度,对刑法的责罚范围作出限缩,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不断趋于合理,符合礼制。“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和演变是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卓越贡献。

对于此种观点的认同,是倾向于儒家的“亲亲”之仁,意为从对亲人的关切呵护之情中去发散出对于其他人的关爱之情,这就是孔子的仁。这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关爱亲人之自然感情的流露,将为仁为善之情寄托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是其积极意义;然而另一方面却难免流于人情世故而忽略了社会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法制原则(主要是法制原则),这也是当今中国社会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和法制进程步履维艰的社会原因。

对于此种观点的否定,则是更加注重对于社会法制道德原则的恪守。在一个法制健全、执行得力的社会中,人们更应当去尊重法律和维***律,而不应当碍于和利用亲情去钻法律的空当。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这句话的时代意义。因为在孔子时代,社会法制并不健全,人们社交活动不像当今如此广泛,依靠“亲亲”之情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法律去行使一定的社会约束和规范作用的。

所以,扬弃是正确的选择,应当是A,而不应当单纯的肯定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