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息政策,保本保息存款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6-07 0
  1. 保本保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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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定期存款保本保息是什么意思

银行如果有官方公告说有保本报息,则就是真的,其他渠道得到的消息就有可能是***的。

1、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 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保息政策,保本保息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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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保息是什么意思?

古代中国有着丰富的***、救济制度和惯例,这些制度和惯例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看来,中国古代国家管理或行政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为民父母行政"。在社会***方面所体现的国家与百姓的关系或官民关系,就典型地体现了"为民父母行政"的特征。因此,有必要特别探讨中国古代社会***和救济制度惯例,以期进一步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本质和精神。

中国古代的***救济制度及惯例,一般说来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天灾人祸之后的特殊时间对百姓进行救济,即今日所说的救灾减害方面的制度与行政;另一方面是平常时期对人民中鳏寡孤独、老病残疾等成员进行***救助,包括开办养济院收养老人、收养和救助孤儿、开办药局助民疗疾,设广惠仓等专项***粮储,遣使发放救济物品和慰问贫弱孤寡等等。在本文里我只想探讨后一方面的制度惯例及行政活动。关于前一方面即"备荒赈灾"方面的制度和行政以后再专文讨论。

一、先秦时代的***救济制度

《周礼·地官司徒》中的"保息"政策,可能是中国最早的社会***政策。"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六条政策,前两条是关于国家扶助人民养老长幼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救济鳏寡孤独的(此四者谓之"穷"),第四条是关于国家扶贫济困的,第五条是关于国家宽惠残疾人的(免减力役),第六条是关于国家对富民不苛取(不专取其力其财)。这六条,除最后一条外,全部是平常时期经常性的社会***救济事务,是国家***救济行政的主要方面,至今犹然。另外,《周礼》还有"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熺阨(困乏不给者),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的制度,据说当时曾设"遗人"一官专掌这种社会***储蓄的保管及发放事宜。

《礼记》的记载也可能间接反映了周代***行政之制度或惯例。关于社会***型养老之制,周代似乎非常周密。在生活方面,"五十异粮,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在力役和侍养方面,"五十不从力政(征),六十不与服戎。……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这就是说,***颁给粮、肉、布帛以助人养老,免征其子孙力役以便侍养老人。关于孤寡废疾者的济养,周代也有规定,《礼记》谓"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征","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经济救济)。瘖、聋、跛、躃、断者,侏儒,各以其器食之。" 就是***帮助残疾人各凭其器官尚有之余能谋生。《汉书·食货志》谓周代有"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的制度,可能正是从《礼记》的上述记载中总结而来的。这些记载,有的也许是周时的实际制度,有的也许仅仅是***的理想,但都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此后历代的社会***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行政,史料极少。《管子·入国》所记也许反映了管仲相齐时所实行的社会***行政制度。管仲实行过所谓"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凡国都皆设有"掌老"、"掌幼"、"掌孤"、"掌养疾"、"掌媒"、"掌病"、"通穷"等专官,具体负责救济事宜。其具体做法是:对于老者,"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三月有馈肉。八十以上,二子无征,月有馈肉。九十以上,尽家无征,日有酒肉,死,上共(与)棺。"掌老官要经常"劝子弟精膳食,问(老人)所欲,求所嗜。"对于幼者,助民养之,使民不以养子为累。"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官)又予之葆(保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对于孤幼无父母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掌孤(官必须)数行问之,必知其饮食饥寒,身之膌胜(?)而哀怜之。"对于疾者,包括聋盲喑哑躃跛偏枯等等,"上收而养之(于)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对于鳏夫寡妇,由掌媒官"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征役)。"这是由官府做媒帮助鳏寡之人结婚组家。对于病者,"人有病,掌病以上令(奉君令)问之。九十以上(每)日一问,八十以上二日一问,七十以上三日一问。"这可能仅仅对士人。一般百姓则待遇稍低,"众庶(病者),五日一问。"若特别严重的疾病,"疾甚者以告(上报君主)"。掌病官的职责是经常"行于国中,以问病为事。"此外,对于"穷夫妇无居处"、"穷宾客绝粮食"者,责令所在乡党报告官府,"以闻者有赏,不以闻者有罚"。这些做法,如果当时真的成为制度,实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完备的***救济制度。但即使不是这样,它对后世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汉代的***救济行政

汉代***行政制度比较完备。首先,是经养性的尊养高年老人,赏赐粟帛钱酒等等。这种活动既有教化示范性质,也有对老龄人的***救济性质。这一点我从前专文讨论过。其次是关于老人免税役和助侍养问题。"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令民年八十(者)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文武二帝所定"复二算"或"二算不事",是指免除八十以上老人之家二人之算赋(人头税);复甲卒,大概是免除九十以上老人之家的戍卒之役。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今)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这可能是在免戍役之外再免其子孙一切杂役,以便侍养。第三,关于救济鳏寡孤独,两汉各帝几乎每二三年便举行一次全国性的赏赐衣食活动,几成惯例,仅《汉书》记载从文帝到成帝就共有30余次普遍济赐救助活动,皆为全国性。如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又"出帛十万匹以赈贫民。"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诏曰:"朕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此次赐鳏寡孤独者帛每人二匹,絮每人三斤,并令"县乡即赐,勿赘聚",就是要送救济上门,不要烦累百姓集中领取。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又诏普赐天下"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赐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第四,汉代首创常平仓制度,这是中国***救济事业史上的一大创举,对后世影响甚大。这我将专门讨论,本文暂搁置。

三、南北朝时期的***救济制度

北朝时期的养贫济弱制度,北魏北周可为代表。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诏赐京师之民,年七十以上太官厨食,以终其身。"这大概是规定七十以上老人终身享受"太官厨"的肉食赏赐。宫庭的厨房为京师所有七十以上老人做饭,说明当时大乱之后,高年老人极少。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下令立"三长制"(邻长、里长、党长),三长除了管理邻、里、党等基层单位秩序外,还要负责***工作:"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迭养,大概是说轮流负责供应衣食,也可能是三长轮流将孤寡老人接到家中赡养。为了便于子孙侍养老人,"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北周时,仿行《周礼》,亦规定:"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北周时还经常遣使周行全国,赈赐或慰问孤寡老疾。孝闵帝元年(557年),遣大使察风俗;帝亲定其调查察访的内容之一是"鳏寡孤独,不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丰约,赋役繁省,灾厉所兴,水旱之处","并宜具闻"。又令使者随时救济,"若有民年八十以上,所在就加礼饩。"武帝建德五年(576年),又遣使"问民恤隐",并进行***救济,"其鳏寡孤独,实可哀矜,亦宜赈给,务使周赡。" 南朝时期,赈恤高年鳏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成为常例。每逢即位、改元、立储、灾害,均有此举。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年),"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文帝元嘉四年(427年),京师疾疫,遣使存问,给医药;死者若无家属,给以棺器。"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年),改元大赦,"赐高年孤疾粟帛各有差。"又以京师雨水,赐穷民樵米。又以京邑疫疾,赐给医药。齐武帝永明十年(492年),诏"孤老六疾,人谷五斛";和帝中兴元年(501年),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梁时,除了这类普遍救济以外,梁武帝还始创"孤独园"于京师。普通二年(521年),梁武帝诏"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者),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加年命,厚加料理。"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办***院,其所收养者可能仅是单老无子女者及孤儿。当然梁武此举,是因其笃信佛教而图立善事之故。

四、唐代的***救济制度

唐代的***事业比较发达,但其***行政制度的具体史料传世的并不多。唐代的***行政,除沿用前代已有的各种具体做法外,尚有四点值得注意。这四点都颇有创意。

一是孤寡老疾的经常性济养。唐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二是关于出门旅行人在途疾病的救助。唐令规定:"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救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这一规定为前代所无。客旅者患病或受伤之地,该地官司负有救助治疗责任,并要在问清身分病伤之因后将病旅者移送给下一地段官司。

三是侍丁养老之制,唐代进一步完善。"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令式从事(依有关法令办理)","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若子孙人数不够,"听取近亲","无近亲,外取白丁"。以非亲属之白丁,免役以养孤老,这时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侍丁",而是国家雇请的养老服务员。他们以为国家照料孤老为服徭役的形式了。

四是悲田养病坊的设置。佛教为救济贫病之人,恒设病坊于寺,曰养病坊。自武则天长安年间以后,"置使专知",大约是国家设官进行管理。***五年(717年),宰相宋璟认为悲田养病是佛教内事务,国家不应设官干预,奏请罢专使,玄宗不允。***二十二年(734年),玄宗更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主要成为官办孤儿院,虽仍由寺僧操理,但经费由国家官本放贷之利息提供。会昌年间,武宗下令灭佛以后,因僧尼"尽已还俗",而致"悲田坊无人主领"(操办),使贫病无告者之救济大成问题。于是,宰相李德裕于会昌五年底奏请,在两京及诸州"各于录事耆寿(年高者)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里所称者,专令勾当(主持)"。并奏请改其名为"养病坊",去掉佛教"悲田坊"原名。为了让养病坊有稳定资金粮食来源,李德裕又奏请每坊给田五至十顷,均委观察使量(当地)贫病者多少而定。田产以充被收济者之粥食。武宗从其议,下敕行之。这时的养病坊,已与佛寺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成为官办***机构或孤老院了。此外,唐代为向民众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大众卫生状态,曾常向民众颁布救病医方。玄宗天宝初,曾亲撰《广济方》颁行天下,并令郡县长官"就广济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件录,当村坊要路榜示。"德宗贞元年间,又令编成《贞元集要广利方》五卷,颁下州府,并令"阎闾之内,咸使闻知"。唐代各州县设有医学博士及医学生,亦经常免费为贫民治病,这大概是中国最早的医疗***制度。

五、宋代的***救济制度

中国传统***行政制度发展至宋代,基本完备。宋代作为社会***救济之经常性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广惠仓制度。宋代于常平仓、义仓(社仓)之外,专设广惠仓,以为社会***救济粮的基本储备。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纳枢密使韩琦建议,将原先例由官府出售的绝户(无子孙者)田产改为募人耕种,收租谷另置仓储存,以救济州县郭(城)内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曰广惠仓。由提点刑狱官主管之。具体规定:凡绝户之田,州县户不满万者,留租千石之田为广惠仓田;万户以上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田,三万留四千石田,每增一万户增留一千石田,至十万户留万石田。其余田亩,仍旧由官府出售。嘉祐四年(1059年),令广惠仓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每岁十月遣官验视"。关于发放救济,规定"应受米者书名于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每)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这说明广惠仓无偿发放救济粮只在冬季,春夏秋三季不救济。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常平仓粮发放制度有所改变,除少量仍无偿颁给老疾贫穷者外,其余粮储均与常平仓一样平粜,即"遇贵量减市价粜(卖出),遇贱量增市价籴(买入)"。为此,各路置提举常平广惠事务专官,一并管理二仓出纳之事。未几,王安石又力主将常平广惠两种仓储一并作为"青苗"本钱出贷于民,收什二之利息,"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法矣)。"不久,又令天下卖广惠仓田。哲宗时一度复广惠仓,又以章惇用事,复罢之,卖田如旧法。至此,广惠仓结束。

第二,福田院及居养院的设置。宋初,京师即置东西两个福田院,以救济"老疾孤穷丐者",初仅接济几十人。到英宗时,增置南北两个福田院,东西两院亦扩大屋舍面积,至此有四个福田院,每日可以同时接济三百人。其办院经费,起初是以内藏钱五百万给之,后又用"泗州施利钱"(大概是指泗州商港码头官设货栈即僦舍的租金或存储中转费)给之,增至八百万。或者是从全国各地的"僦舍钱"即官设商舍货栈收入中拨划一部分为福田院经费。所以,英宗曾诏"州县长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钱三日,岁毋过九日,著为令",这大概是因福田院经费充足时而适当减少征收以作为对商贾的优惠。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京师雪寒,诏:"老幼贫疾无依(而)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补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这表明各个福田院救济对象有名额限制,或有名册,并非随人发放。

第三,关于居养院、安济坊的设置。徽宗崇宁初,蔡京当政,始令全国各州县置居养院,安济坊。后又令"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州县例增置居养院安济坊。居养院收容残疾无家可归者及孤儿,"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以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就读。"免学费,官为制衣(用常平仓利息钱)。凡弃婴,雇人乳养。听寺观收养孤儿为童行(预备当和尚的养童。)安济坊大约是依寺庙而立的医院兼疗养院,"募僧主之,为贫病无力求医者治病并收住养疗。为鼓励僧医,规定"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度)牒各一道。"为了对僧医考绩,"(就)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痊失,岁终考其数为殿最。"这是中国最早的病历制度。居养院、安济坊的钱粮经费,来自常平仓利息钱米,"厚至(从前福田院赈济粮额的)数倍。"又"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饮事)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这么高标准的养老院或孤儿院,有炊事员,保姆、乳母、男勤杂工,又设食堂,发放衣被,设床帐,难怪经费不足要率敛于民了。《宋书·食货志》对这种优遇既感惊讶,则说明从前京师福田院只供应米豆或只有大桶施粥之类,并无饭堂,房舍,则仅供被救济者临时避寒过冬,无有床帐之设,亦无服务人员。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诏"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可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应居养人日给粳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日每人)五文省,小儿减半。安济坊钱米依居养(院)法,医药如旧制。"这大概是有鉴于各地办居养院、安济坊标准太高花费太过而下令裁减救济钱米标准。"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说明是按元丰年间所定的较低救济标准,制定一个新的中等标准(低于现标准)。这是不是说元丰年间即有了居养院、安济坊之设置?南宋时期,仍行居养、安济之制,"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

第四,宋代的一般官方济贫施舍制度。不管广惠仓存或废,宋代的一般救济制度一直存在。"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户绝屋),则居以官室,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仓)息钱。"这是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的一般济贫救弱之办法。所谓"乞丐法"大概是对老孤贫乞者发救济的专门法规。这时无论是以户绝屋还是以官屋把贫丐者集到一起居住救济,有固定官费供给,又不限一年居住救济几个月(可能常年救济),这是典型的官办***院。或许这就是各地方的居养院,安济坊?至于施舍乞丐之法("乞丐法"),大约是"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起),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熙宁九年,从韩绛议,改为次年二月终止。)前述广惠仓施舍即***此法。撤广惠仓后施舍乞丐可能仍是依此法。

第五,漏泽园与丧葬救济。真宗天禧年间(1017-1021年),即"于京城近郊佛寺买地,以瘗(埋葬)死之无主者。"官府拨给棺钱,"-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不复给,"死者暴露于道"。仁宗嘉祐末(1062年前后),复诏给拨此款。神宗时,又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有)不毛(之)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许主其事之寺院)度僧一人,(连办)三年与紫衣(官颁紫衣给寺主为奖赏);有紫衣(者),与师号(官命僧人法师之类荣号为奖赏),更使领事(领葬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蔡京建议在全国推广此制,曰漏泽园,各州县均设,后又命城、砦、镇、市满千户以上并设有知监(主官)者均按州县例设漏泽园,各"置籍"即设登记簿册。又令"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可能专设了管理居养、安济、漏泽事务的专官。南宋时,仍行以漏泽园葬死而无主者之例,"岁以为常"。

第六,医疗卫生救济制度。除"安济坊"这种医疗***救济形式之外,宋代还有其他医疗救济形式。仁宗时,因知云安军王端奏请由官府拨钱买药救济贫病无钱医治者,仁宗遂命颁《庆历善救方》于天下,其内容大约是关于救病医方及官府施药费办法。京师大疫时,仁宗曾命太医出宫内药品和药救民。又令太医官到各县为病民诊治授药。

六、元代的***救济制度

元代的***制度,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济众院和养济院等***机构的设置。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贫孤疾病无告者,给药、粮、薪。至元十年(1273年),为防止官吏***救济粮钱,世祖特令"凡粮薪并敕公厅给散,"以便众目监督。至元十九年(1282年),世祖又令各路"每年创立养济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无者官为起盖。专一收养上项穷民(上项提及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养者)。仍委本处正官一员主管。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元律规定,凡无有服亲属侍养者听入养济院。若有服内亲属而不收养老孤,听其入养济院,则罚该等亲属,"重议其罪"。但"亲族亦贫不能自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社的助耕济弱制度。元代定制五十户立一村,"本社内遇有病患凶丧之家不能种嵵者,仰令社众各(自)备粮饭器具,并力耕种助治收刈,依时办集,无致荒废。其养蚕者亦如之。"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济弱***之制,即强令社员合力共帮穷困之家。

第三,元代开设了"惠民药局"。太宗九年(1237年),即于燕京等十路置惠民药局,以太医等主管,给官银为本钱。"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州府各一名。"其钞本"验(各路)民户多寡以为等差"。药局大概以官本放贷,"月营子钱(利息),以备药物,……以疗贫民。" 第四,元代其他***行政。元代各帝常有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者"令所在官司"于官仓内优加赈恤"、"支粮养济"、"给中统钞"、"时加存间毋致失所"、"病者给医药"等等诏令。至元二十年(1283年),世祖又"令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二十八年(1291年),"给寡妇冬夏衣";二十九年(1292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诏凡遇皇帝生辰,孤寡者"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大德六年(1302年)又令给孤寡而死者棺木钱以助收葬。

七、明清的***救济制度

明初仿宋制,设养济院收孤苦无靠者,按月发口粮。《明律·户律·户役》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后来又有"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之举。"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于佛寺。又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亦设义冢。其具体实施办法,明志无记载,估计与宋元之制大致相同。明代各帝亦常下诏普遍施济天下鳏寡孤独老病残病之人,亦有惯例。

清代的***制度,主要见于《户部则例》和《大清律例》。除灾荒救济,八旗绿营老弱兵丁救济外,值得注意者有四点。一是高龄老人养赡,清制规定,"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皇帝)动用钱粮,令沾实惠。"二是设栖流所,收养流浪贫民。"京师五城每城各设栖流所收养贫民,凡外来无依及贫卧街坊者,该坊总甲报官收入,该司坊官按名登记循环簿。每名日给小米壹仓升,煤炭油菜制钱壹拾伍文。隆冬无棉衣者,给粗布棉袄一件。每所各募本城诚实民人一名月给工食钱五钱,责令看管房屋,照料所在流民。若流民患病,报官拨医调治。有在所(中)病故及沿途卧毙者,通令报官掩埋,官给棺木,每口银价八钱。"《大清律》关于地方官吏"收养孤老"责任督察之律文与《明律》完全相同,但增加了规定得更详细的"例"数条。三是孝子节妇贫苦者救济,清制规定:"直省地方孝子节妇有实系贫苦,不能自存者,地方官核实,取具邻族甘结,加具印结,详报该上司,于存公项下按月酌给口粮银两,按年报部核销。"四是贫穷读书人的救济,清制规定:"直省在学生员有寒苦不能自赡者,责成该教官确查造册,册内分极贫、次贫,于学政按临日投递。该学政据册核实,动支学租银两,于三日内逐名面赈,毋令遗(漏)滥(发)。"这后两种救济制度极其具有清代的时代特色:科举制走进荒谬境地,白首童生比比皆是,贫病不堪者甚多;旌奖孝悌节烈之制也走向绝境,虽有旌表而贫苦无靠者也比比皆是。朝廷格外奖劝人民走的两条路,常让人民陷入困绝之境。因此朝廷不得不专为此两种"难民"特设救济办法。

结论:中国传统***救济制度的特征和精神中国传统的***救济制度及其惯例,把它放到中国文化传统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并与近代以来的社会***制度相比较,有三大特色。这三大特色又共同体现了我们民族文化三大精神。

银行大额存单是保本保息吗通常什么时候发行呢

保本保息是什么意思?保本保息真的没有任何风险吗?我们经常在银行里看到各种理财产品,当你在办理业务时,还有银行业务人员会过来向你推荐3年期、5年期、黄金等理财产品,然后给你承诺:“这款产品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您要考虑下吗?”

“保本保息”的真相:

保本,就是能100%收回成本;保息,就是100%能赚取到利息,也叫“刚性兑付”,只是利率比其他理财产品要低。按照2016年7月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保本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保证收益型。

举个例子,如果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5%,一年期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是3.5%,但实际上,银行能100%兑付给你的收益率只是1.95%。所以,这才是保息的真相。前段时间,银监会要求各个银行降低保本产品的收益率也是这个原因,按照规定并没有所谓的“保息”产品。

世界上任何投资都有风险

凡是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保本保息本身就不现实。再者,银监会早就不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了。除此之外,类快车财富等P2P平台在去年也被禁止宣传保本保息。

为什么银行工作人员老说自己的银行理财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呢?很好理解,因为业绩,因为工作。

为什么以前可以有,现在不允许有“保本保息”产品?

在以前,理财的人数没有这么多,并且违约率也比较低,融资的资金池也没有现在这么大,就算出了事,银行也能控制住事态发展。

现在不同了,只要大家稍微懂点互联网,就能进行理财,而随着金融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质量参差不齐,产品数量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刚性兑付”被彻底打破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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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上限调整是什么原因?

存款是目前很多人都喜欢办理的理财方式,不过银行还有不少其他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的,比如说大额存单。那么,银行大额存单是保本保息吗?下面一起往下了解下吧。

银行大额存单是保本保息吗?

保本保息。大额存单属于银行的存款产品,是受银行存款保险条例保障的,所以大额存单是保本保息的,大额存单一般是20万起存,利率比同期定期存款要高一些。

银行大额存单一般什么时候发行

银行大额存单(也称为大额定期存单)的发行时间一般由银行自行决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资金状况进行安排。一般来说,银行会根据市场需求以及自身资金的融入融出情况进行发行安排,没有固定的发行时间表。通常时候,银行会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利率环境、资金成本和风险管理等因素来决定发行时间。

当银行需要筹集大额资金时,可能会发行大额存单以吸收企业或个人的存款。此外,利率水平和银行资金成本也会影响发行时间,当市场利率较高时,银行可能更倾向于发行大额存单来吸引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的大额存单发行政策和偏好可能有所不同。每家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如资金需求、风险偏好和营销策略等,会有不同的发行时间安排。因此,如果用户有意购买银行大额存单,需要咨询用户所关注的银行或关注用户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发行信息。

银行理财不再保本保息的政策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日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较原规定大幅度下降: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关注的焦点。8月20日最高人民***宣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较原规定大幅度下降。

当天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的决定》宣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环球网-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定期存款保本保息是什么意思

银行取消保本理财,意味着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已经不是绝对安全的了,需要投资人自己承担一部分的风险。

一、理财概念:

理财是指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理财可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理财和家庭理财等。理财途径有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保险理财、投资公司理财等,投资渠道有炒金、基金、股票等。

二、理财起源:

“理财”一词,最早见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报端。随着中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趋丰富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财”概念逐渐走俏。个人理财品种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资产品种和个人负债品种,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存款、人寿保险、黄金等属于个人资产品种;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则属于个人负债品种。

三、理财方法:

到银行、证券公司理财需开立相应理财账户。一般而言,通过银行开通的理财账户可以办理储蓄类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类产品,大型银行还可通过银行系统购买。由于银行网点分布较广,通过银行渠道开立的投资理财账户可到银行理。

证券公司开立的理财账户可用于股票(包括A股、B股、H股等)、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期货(包括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商品期货如黄金期货、农产品期货等)等一系列的投资理财工具的投资。证券账户的开立可到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需要在交易日内办理。投资公司的手续比较方便,一般只需要提供自己的***和***复印件。投资公司也会为客户定制专属理财***。

这个词是指存款保证本金安全,又保证收益率达到。

根据希财资料显示,银行存款保本保息是指存款既保证本金安全,又保证收益率达到,也就是该产品不会亏损本金,并且收益也是确定的,目前普通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大额存单等都是保本保息的产品,目前市场上只有定期存款是保本保息的产品,债券、理财、基金、股票、贵金属等都不保本。

定期存款保本保息的优点如下:

1、安全性高:这个意味着您所存入的本金和利息都会得到保障,即使银行出现问题也不至于亏损。

2、稳定收益: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相对稳定,可以在存款期满时获得约定好的固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