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是哪个朝代的_明刑弼教是哪个朝代的思想

tamoadmin 成语问答 2024-06-15 0
  1. 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法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什么意思
  2. 09司法考试 外国法制史 速记
  3. 明朝重典治国的思想是怎样产生的?有何影响
  4. 明朝对地方司法制定了什么法律?
  5. 明刑弼教是什么意思
  6. 明刑弼教的意思

以礼入法始于战国末期。

经过春秋战国儒、法之争,儒法两家从对立到相互借鉴,在长期的发展和改造中,于汉朝正式确立其地位。自此,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核心,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意义

明刑弼教是哪个朝代的_明刑弼教是哪个朝代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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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

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浚《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明礼仪以化之,起***以治之,重刑法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什么意思

清朝总宪是都察院(古称御史台)的第一长官,具有弹劾百官、监察的权利,直属于皇帝。按照国家职能说,就是今天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但拥有权力相当于今天中纪委书记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宪台是古代对于司法方面官员的一种称呼。从汉唐到明清,各个朝代有所变化,但基本是御史台的称呼。康熙四十年,时任按察使巴哈布重修衙门。署前有?西台总宪?牌坊,左右有?慎宪省成?、?明刑弼教?两座牌坊,西偏为官厅,大门内有西有关帝庙、仪门。民国乃至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这里一直都是司法人员办公地点。于是官署南街道被命名为?按司街?,官署北街巷则被命名为?察院后?。钟楼街的按察司牌楼也是明清风格,明楼中间这个牌匾上书四字 " 西台总宪 "。

09司法考试 外国法制史 速记

对人民施以教化,使其明礼,用礼仪规范对其起到教化的作用。

在礼仪教化的同时制定法律,对于违反礼仪教化的人予以制裁。

用重刑法来禁止人们犯罪。

使天下人能够符合治理要求,做守法良民。

这个应该是明朝的法律思想吧。

明朝以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法律思想贯穿法律制定的全过程。

明朝重典治国的思想是怎样产生的?有何影响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

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口多言、***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 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绩;《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 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杀:(1)谋杀:预谋;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时已有意念;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 《唐律》 六杀:(2)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对象;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 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

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六十一、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

1、判例法为主

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

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六十八、《***宣言》;

1、***天赋, 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权力分立

3、 法律面前***平等

六十九、法国宪法 :

1、179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

明朝对地方司法制定了什么法律?

明朝的法律思想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由“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法治”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构成完备的体系。

“礼治”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作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相对于之前用野蛮的方式来处理违反***和国家意志的行为来说,它是一种文明的进步,“礼治”最早产生于殷商,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在春秋时期走向衰败,西周的“礼治”具有神权法观念的特征,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立法,并强调礼、刑相分,用严酷的刑罚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和“罪疑惟轻”等。

“法治”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作为法家的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开端,商鞅奠基,韩非总其成,李斯将其推向极端,虽然法治学说在秦汉之际破产并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导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体系一直保持到魏晋时期才得以改变。

“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具有同一性,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法治国的结合,它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

“礼法合治”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完备于宋明时期,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明朝的“重典治国”就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当中“礼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罚思想共同影响的产物,同时,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学的影响,将“德”与“法”结合起来,作为统治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罚,强调“重典治乱”,从重惩罚违背纲常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张“明刑弼教”,用礼义指导刑法的贯彻。

元朝统治灭亡以后,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朝的建立者是蒙古族,虽然是一个善骑射的民族,战斗力很强,但是,蒙古族不关注农业生产和商品贸易,同时,由于连年征战,元朝的军费开支巨大,造成严重的财政赤字,加之吏治***, *** 信用临近破产,如此,元朝的政治、经济都面临困境,统治者只得大加征税,因此造成民不聊生。

元朝灭亡后中国的小工商业得到了暂时的发展,朱元璋也希望能够通过严刑峻法来遏制官僚***,从而 *** 和维持农业和小工商业的发展,这是“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社会因素。

从现实角度来说,为巩固统治,朱元璋在建国后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设法控制和削弱权臣和地方势力,规定宦官不得干政,取消丞相,改为大学士协助皇帝理政,其中大学士的官品不得高于四品,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官员权力,将一切大权集中于中央。

最终集中在皇帝一个人手里,这种集权统治也必然会引起官员的不满,因此,用严刑峻法来对官员进行治理,从而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亦是当时之需。

此外,朱元璋的个人经历也是其实行“重典治国”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朱元璋出生在贫穷的农民家庭,年轻时生活贫困,被迫出家,其成长的过程中有过太多被***官员欺压的经历,后来在元末之中他利用大明教等宗教势力发迹,一举夺得天下,朱元璋的这些经历决定了他在官员治理上始终坚持严刑峻法的思路,在治民上,他同样也坚持严刑峻法,从而杜绝民众通过宗教结党以乱天下的可能。

明刑弼教是什么意思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

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即用刑法晓谕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明刑弼教的意思

明刑弼教意思是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出自《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成语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含褒义。

示例:

1、唐·张说《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老氏。”

2、其创刑、造狱,倡导明刑弼教以化万民的思想为四千多年来中国各个时期制定、完善、充实各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历史上被人们喻为“圣臣”。

3、他毕生倡导明刑弼教,教化万民,开创了东方司法文化的先河,是公认的华夏司法法祖。

明刑弼教意思是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出自《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成语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含褒义。

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知道,治国安民有两个武器:一是刑罚惩处的儆戒作用,一是礼教的教化作用。这再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同的只是,在不同朝代,阶级斗争激烈尖锐程度有所不同,统治者运用这两手的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就有所区别。

明刑弼教深度赏析:

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比如,汉唐社会稳定,在立法指导原由上就主张宽刑轻典,所谓“德主刑辅”(以首先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德体刑用”(以首先教化为本体,刑罚惩处为其服务)、“明德慎罚”,就是宽刑轻典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