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是谁的主张,严刑峻法的坏处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6-16 0
  1. 法家的法治与当今社会的法治是否相同
  2.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庄子:战国时道家的代表人物,继承并发展啦老子的道家学说和唯心哲学,认为世界就是“me”的主观产物.庄子鄙视富贵利禄,痛恨“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不公平社会现象.

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是韩非子(商鞅的严刑峻法主张比韩非子更早).韩非子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当代必然胜过古代.人们应该按照现实需要进行政治改革,不必遵循古代的传统.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法治的对象是广大臣民,除国君意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的约束,“法不阿贵”.这种思想在战国的大变革时期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是有积极意义的.韩非子主张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主张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

法家的法治与当今社会的法治是否相同

一、儒家:

严刑峻法是谁的主张,严刑峻法的坏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论语》、《孟子》、《荀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孟子的思想主要是“民贵君轻”,提倡统治者实行“仁政”,在对人性的论述上,他认为人性本善,提出“性善论 ”,与荀子的“性恶论”截然不同,荀子之所以提出人性本恶,也是战国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的表现.

二、道家:

代表人物:老子、庄子、列子.作品:《道德经》、《庄子》、《列子》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 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小国寡民」、「无为而治」.老子以后,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四大派:庄子学派、杨朱学派、宋尹学派和黄老学派.

三、墨家:

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四、法家:

代表人物:韩非、李斯、商鞅.作品:《韩非子》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及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

《汉书·艺文志》著录法家著作有二百十七篇,今存近半,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君书》和《韩非子》.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大秦帝国》中说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了战时法治思想,那么战国时期的法家法治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有何异同呢?

先说说相同点——两者都强调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强调法大于权,要求一国之民不分尊卑等级皆要守法尊法,违法必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律面前***平等。在这个世界上人和人之间其实是生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财富收入、智力体力等等都不一样,但千差万别的个体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而不能因为种族、民族、性别、财产、职务等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富人和穷人都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

然而两者也有不同点:法家法治虽然也强调法大于权,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君主本人。法家法治的本质是将原本被各贵族世家统治剥削的老百姓变成君主本人的奴才,强调的是绝对的君主专制——君权可以让人生,让人死,可以一夜之间把混迹街头的韦小宝变成帝国重臣,也可以一夜之间将钟鸣鼎食之家打入十八层地狱。其他任何人在君主面前都是可以随时用来牺牲的,包括君主的老婆孩子,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现在的***导演自己发明的,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没这么一句话。法家法治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君主统治的工具,并不具有真正解放人民的功能,只不过是将原来骑在百姓头上的贵族老爷们换成了一个专断独裁的君主。

另外法家法治主张严刑峻法——轻罪用重刑。直到今天也有很多人为之喝彩。我们可以设想:一个连乱扔垃圾都会被判死罪的国家应该不会存在放火、抢劫这样的恶性暴力犯罪,可这样一来大家出门都得小心翼翼——别一个不留神掉了一张废纸在地上就让人给斩了。秦朝后来为什么亡呢?陈胜、吴广为什么起义啊?因为他们迟到误期反正是死,还有什么可惧怕的呢?就好比一家单位把迟到的罚款弄得特别高,大家是不是就不迟到了?有一部分人确实从此以后就不迟到了;可那些家住的远的一旦在路上堵车索性就旷工一天呗,反正今天去也是白干。后来的汉宣帝曾对此有过一段总结:“汉家本有制度——乃霸王道杂之”:如果纯用仁政,那么过低的犯罪成本无异于纵容犯罪;如果纯用霸道,过高的犯罪成本将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因为当人被逼到绝境的时候什么事都可能发生。所以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就流传两句话“,民不得不反”“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事实上哪有人真不怕死的,而是他反正是一死还怕什么呢?

最后法家法治的立法来源是君主和他所信任的大臣谋划于庙堂;而现代法治强调***在民,立法权最终应当是属于老百姓的。而《商君书》却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则弱。弱则轨,*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一言以蔽之:商君之法乃弱民之法——在商鞅看来国家和国民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国家要强大就要压抑国民的个人欲望。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故事更深刻地感受到法家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区别所在:

十九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建造了一个行宫,但他有一天发现不远处有一个磨坊影响了该行宫的美观,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房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这个磨坊主很犟牛,偏说这祖上传下来的家业卖不得。威廉一世很生气,派出军队强行去拆除了那磨坊。 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业毁于一旦却阻挡不了,那可怜的磨坊主只得站在一旁恨恨地怒吼:“你是一国皇帝我斗不过您,但德国尚有法律在!”之后怒气冲冲的他果然一纸诉状就把皇帝告上了法庭。令人吃惊的是地方***的判决结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不但要把那磨坊 “恢复原状”,还必须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磨坊主的一切损失。威廉一世最终还是服从了***的判决。

岁月如梭,转眼威廉一世和老磨坊主都已经去世。小磨坊主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当他想到把磨坊买了进城去谋生时不由想起了住在皇宫的那个老买主,于是便心血来潮地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按照咱中国人的想法:威廉二世这次可是找到了为父血耻的机会了:前世你们打赢了官司让我的父亲“蒙羞”,现在我也要让你的后人受辱。但威廉二世不仅没有这样,还给小磨坊主回了一封言辞恳切的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万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作为司法独立的象征,那座磨坊现在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如果换成商鞅会如何处置此事呢?君主看上你家房子你敢不让就凭这条就该斩,这时的法治已经蜕变为拿法治你。事实上商鞅虽然铁腕变法,可当他的法令危及到君主本身的时候他也犹豫了——太子嬴驷犯法,商鞅以嗣君不得施刑为由网开一面,而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割掉鼻子,公孙贾脸上刺字。这在当时是铁腕***的行为,因为谁也预料不到商鞅一个外邦士子竟敢对太子的老师、秦国的世族施以刑罚,这是开天辟地之事。然而说到底法家法治终究不能超越君主所能容忍接受的范围,法家法治相比之前的贵族世袭等级森严而言让全国之民适用同样的法律的确具有进步意义,但盲目将其等同于现代法治,甚至认为应当恢复秦律就是天方夜谭了。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扩展资料:

在秦朝的经济立法:

一、自然***保护方面的立法。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

二、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1、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

2、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为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他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经济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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